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鉴定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定性鉴定的结果,应以统一划分的房屋破坏等级表示。本导则按下列原则划分为四个等级:
A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承重构件完好;结构构造及连接保持完好;结构未发生倾斜和超过规定的变形。
B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保持稳定;个别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个别部位的结构构造及连接可能受到轻度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共同工作和构件受力;个别非承重构件可能有明显损坏,结构未发生影响使用安全的倾斜或变形:附属构、配件或其固定连接件可能有不同程度损坏,经一般修理后可继续使用。
C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D级
其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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