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
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使用的统
一平台,应加快与"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水利部"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互
联互通。
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其管辖范围内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使用
的统一平台,应实现与同级政府信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互联网+监管"平台的互联互
通。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认定时间和认定
单位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
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
人进行的责任追究、xingzhengchufa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